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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的完善会将助推信托行业大发展

原文出自:本网发布时间:2017-03-10 14:52:00浏览次数:18669次
       据银监会前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信托业年会上透露,截至2016年11月末,信托资产规模达18.91万亿。信托业在资产管理规模上仅次于商业银行,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却远远未能跟上信托资产规模,而流动性安排关键的一个环节即信托登记环节,因为只有信托登记了,信托的产品的信息以及对外转让才能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而信托登记环节最缺乏的则是信托登记系统。
       事实上业界对信托登记系统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上海浦东新区便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2014年9月,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下发《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力图在自贸区探索试点信托登记平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
       在信托受益权流转方面,国内已有多家区域平台或区域金融交易所进行了探索。目前提供信托产品转让服务的平台包括: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等。
       一些信托公司陆续推出基于公司自身信托产品的受益权转让平台,该类受益权转让平台的局限在于只提供自己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一般模式为,对于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卖方,信托公司会对其产品进行评审,根据产品、市场、同期理财产品收益率水平及投资者持有时间、剩余期限情况进行定价。定价完成后,信托公司将该产品和定价信息向自己的客户发布,有意向的买方购买后资金交割,完成交易;信托公司也会双边报价,用自有资金向客户进行产品收购,此后再转手卖给其他客户。信托公司类似于“做市商”,信托产品多为短期的融资类产品,相对标准化。一款年化收益率8%的两年期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能在剩余期为1 年时,用7%收益购入,然后持有或再卖与新客户。
       市场中还出现了第三方公司瞄准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的情况,如某第三方公司的信托宝,信托受益人(即借款方)把信托受益权抵押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做成一个产品供投资人认购。该原理与用房产作抵押的P2P产品类似,但是这种模式涉嫌变相拆分信托受益权,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无论是区域性金融交易所,还是信托公司自己的交易平台,或者第三方公司,出于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合规等问题,其交易量都非常有限。而一个全国性的信托登记平台可使行业整体受益,对信托公司而言,可以提高信托公司产品报数的效率,解放信托公司的后台维护人员,且信托产品标准化后,交易的需求将得到有效提升;对投资者而言,信托产品和受益权的统一登记,可以实现独立第三方对投资人权益的公允记载和权利确认,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对信托产品全方位、动态化登记,可以获得统一格式的行业大数据,进而做好风险预警;对整个行业而言,由于数据是集中并且公开的,市场的定价、评级机制就有了抓手,接下来可以进一步推动受益权的流转、质押,资产证券化。

       2016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市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 9月20日银监会正式批复筹备中信登,12月12日中国银监会同意中信登开业。庞大的信托财产的登记以及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会在信托登记的推动见证下具有新的历史意义,信托行业的大发展一定值得期待。


作者:方正东亚信托  刘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