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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案例小课堂一

原文出自:湖北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案例选发布时间:2022-11-15 17:11:42浏览次数:7133次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上海李先生通过调解中心调解微信小程序提交调解申请,称其委托人张女士于2018年5月购买 A 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该产品用于收购湖南某公司合法持有的人民币5亿元应收账款。李先生称 A 信托公司在销售和运营产品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投资人无法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现湖南公司已无法兑付,请求信托公司赔偿投资人张女士本金损失430万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


调解经过

调解员先联系 A 信托公司反馈了李先生所说的信托产品相关情形,以印证整体事件情况。信托公司声称该信托计划已延期兑付,并提供了所有延期公告,表示正在与湖南某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并已将该公司起诉,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根据延期公告,已将该笔信托的利息由8.8%提高至9.5%,并逐步兑付给投资者。

调解员通过视频连线向李先生通报了与 A 信托公司的核实情况。李先生表示 A 信托公司未在购买前向投资人告知湖南某公司披露的该笔应收账款详细信息,且在该项目发生延期后,自己才得知该笔信托项目运行17个月时该应收账款已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最后期限),而每期信托计划是24个月,对此信托公司没有说明到期后如何处置。若上述事实在认购项目中充分告知,则投资人不会购买该信托产品。

对此信托公司按照调解员要求,回复如下核实内容;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登网”)中登记的应收账款期限,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期限,并非信托受让债权后的还款期限;2、信托受让债权后的还款期限,以《债务支付协议》约定为准;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登网办理登记并非应收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中登网登记系金融系统的形式备案,对各方不具备最终法律约束力;4、本项目中,还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义务均已在相关合同明确约定,与中登网登记的内容无关;5、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相关信息是信托计划成立的前提条件,投资人在认购有要求提供的,均已提供给投资人,投资人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

调解员这时才了解到,李先生是该笔信托产品一名营销人员,投资人张女士的销售手续也是他亲自办理的。但李先生辩称,自己身为销售人员并不知道该笔应收账款的详细信息,虽然认同投资人张女士在投资信托产品确认购买及签署信托合同等事宜,清楚知晓投资风险自担,但坚持认为 A 信托公司存在披露不详细行为。

针对信托产品特殊性,调解员提出调解意见,该信托产品还未到期,投资人可继续持有到期,等待到期后根据兑付结果,再考虑是否进行诉讼。李先生表示认可调解中心的核实调查结果,将会根据事件发展和合同约定,考虑是否会推进司法诉讼, A 信托公司非常感谢调解中心稳妥处理此事,该纠纷暂时告一段落。


调解启示

信托计划在无法保证兑付的情况下,通常会做延迟兑付,信托计划延期兑付不是个例。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可以起诉对方违约、逾期兑付,但这样处理资产可能会贬值,对方的兑付能力也可能会因此降低。延迟兑付对投资者来说肯定是不合理的,也说明信托计划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延迟兑付的相关权利义务要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可以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查询信托计划的备案以及信息公示,投资前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以便对心仪的信托计划做好功课。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信托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信托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项目,因为案外人的违约导致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延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信托公司就案外人违约提起了民事诉讼敦促案外人返还投资款项,系继续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行为。投资人若以此起诉主张信托公司怠于履行相关义务,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来源:湖北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案例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