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Z 银行于2021年3月给 W 先生发放一笔30万元贷款,同年6月 W 先生因投资失败,无法按时偿还利息以及一年后需偿还的10万元本金, W 先生以 Z 银行违规放款为由,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希望乙银行给予一定的减免及重新定立分期还款方案。
调解经过
调解中心征询银行同意调解意愿后,及时启动调解流程,联系 Z 银行、 W 先生三方面对面沟通。 W 先生叙述了自己投资失败、现阶段一天打三份工以及目前尚欠多家高利贷的困境,认为自己在申请该笔贷款时已经负债100多万, Z 银行仍然超过了自己的风险受能力放款30万,属于违规放贷;但自己仍有还款意愿,只是希望银行给予自己一定的利息、罚息减免作为补偿。
调解员经过核查,了解该笔贷款属于 Z 银行线上产品,额度均由大数据审批,人为无法干预,更不存在 W 先生所述的“违规放款”; W 先生因为面临银行贷款、高利贷和亲朋好友借款多重压力,家人也离他而去,处于极度抑郁的状态,自认为社会都不给他希望,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但仍然拥有还款意愿,确实难能可贵。据此,调解员提出 Z 银行近2年内,不对 W 先生进行催收和起诉,不加大W 先生还款压力,帮助 W 先生在保证自己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次序归还各种借款。 W 先生仍提出自己连每月借款利息已无法偿还,希望 Z 银行为其减免利息、罚息,并允许其延期2年再偿还本金,并且通过市长热线、银行客服电话、调解中心服务电话,不断对 Z 银行进行投诉,试图施压银行同意其提出的方案。 Z 银行认为 W 先生的诉求已经超出合理合法和双方自愿的前提,无法同意 W 先生提出的方案,该案件最终按流程终止调解。
调解启示
现实中许多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就归咎于银行借的太多,实在是于情于理于法不通。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中立的公益性组织,是基于对纠纷情形全面掌握且合情合理合法前提下的专业化处理,而不是对消费者有求必应。一旦消费者开始提出不合理合法诉求的情形,调解中心也不是简单直接拒之门外,而应尽可能地做好解释阐明工作,努力争取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深入分析消费者的心理状况,转变其对社会的偏狭认识,帮助其树立积极乐观的态度,树立生活的信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一味要求银行机构和其他“债主”对自己妥协退让兜底买单。此案虽然调解失败,但仍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律师点评
本案从表面看为争议双方围绕是否存在违规放款问题产生纠纷,实质是消费者以银行方涉嫌违规放贷为名向银行方施加压力,以实现其诉求。 W 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对贷款、信用卡消费等常见金融服务有一定了解的金融消费者,应当了解贷款风险,开展与自身收入水平一致的金融消费活动,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出现因无法偿还欠款造成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的后果。此案也提醒金融机构在审核借款人资信和评价还款能力时要全面准确,合理确定放款额度,避免银行资产遭受不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