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之一。具体来说,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一、案例简介:
孟先生想成立家庭信托,但是对家庭信托了解较少,于是咨询某信托公司的理财顾问小张。小张了解了邱先生的家庭收入和成员构成以及孟先生希望实现的目的后,向邱先生详细讲介绍了家族信托主要功能,家庭信托中的家庭配置原则,并对信托中的专业术语进行充分解释说明。最后,小张给孟先生提供了一份公司编辑的家庭信托认购手册供孟先生学习了解。同时邀请孟先生参加“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期间公司面向消费者举办的金融知识讲座。
二、案例分析:
我们之所以强调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因为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金融产品又是由大量的格式条款组成,在金融产品或服务购买过程中,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在选择和持有金融产品时,金融消费者往往仅能通过为数不多且带有引导性质的信息做决策,决策不合理甚至错误的风险比较大。
投资者教育主要强调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模式,从盲目入市转换到理性投资,从投机博弈转换为投资博弈,逐步地学习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理财的必要知识,学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理财的技巧,认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理财的机会和风险。
然而,两者也有一些区别。首先,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针对所有类型的金融消费者而言的,而投资者教育则更多地针对那些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其次,两者所涉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主要关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而投资者教育则更多地关注如何在证券市场中进行理财,重点在于理性投资。
三、风险提示:
金融知识具有一定专业性,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金融知识教育。金融机构应持续通过日常宣教及集中宣教等方式,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